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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六)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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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六)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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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将已经超过交强险承保期限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事故,出借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江花(化名)与江浪(化名)是亲姐弟。2021年10月,江浪赶着去和朋友吃午饭,便向江花提出借车,江花顺手就把钥匙给了弟弟,压根没想起车子交强险过期没续保这事。


江浪驾车经过江津城区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将过马路的杨老太撞倒,导致杨老太多处骨折。江浪在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便以没钱为由不再赔偿。杨老太几番追讨未果,无奈之下向江津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江浪和车主江花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审理后认为,江浪驾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杨老太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江花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江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江花和江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杨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江浪另需赔偿杨老太超过交强险部分的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江花与江浪均拒绝赔偿。杨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江津区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已于近日按程序移送司法拍卖,并将姐弟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答:如有交强险车主不用赔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江花未依法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直接获得赔偿,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障和维护人民安全生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过错的情形,故最终判决江花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官假设称,如果车主投保了交强险,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车主就不用赔偿,车主弟弟则赔偿2万余元。


02、小王因为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残疾,对方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共十几万块钱,现在小王媳妇提出来离婚,要求分割这笔钱。这笔赔偿款能分配给小王媳妇一部分吗?


答: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问题了。一般来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即便是婚后所得,也是一方个人财产。


一是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比如双方书面约定婚后买的汽车归妻子个人所有,那么这汽车就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二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双方婚后男方父母送给男方一件古董,并特别声明这是给男方个人而不是给小夫妻俩的,那么这古董就是男方个人财产。


三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包括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类财产是保证受害人身体康复和生活需要的,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象本案中小王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得到的赔偿款,就是小王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能分给小王媳妇的。


四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象衣服、鞋帽这种脱离了专用人会失去或减损价值的物品,就是个人财产。


五是个人婚前财产自然演变而来的财产,即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比如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产因房价上涨产生的增值。


民法典对夫妻财产所有制的规定是以共同财产制度为主,这是法律重视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体的一面的体现。同时,法律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给予认可,并对保障个人生命健康相关的赔偿补偿类财产重点关注,将这类财产规定为个人财产。这样,更加周全的保护了每个人的利益。


附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03、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张某和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张某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张某在2018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受害人8万元,当时李某从银行贷款8万元偿还给了受害人,该8万元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因返还给李某。


答: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是,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中则是比较少见的情形,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的款项,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一般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债的合意;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具备夫妻二人的合意,如果不是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者投入,夫妻另一方也没有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一般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若是交通事故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驾驶营运车辆造成的事故,此时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


关于本案,夫妻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实际分居,张某驾驶车辆非因家庭共同生活,也未产生收益归家庭使用,该事故的发生,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张某返还李某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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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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